法制網合肥10月8日電 見習記者範天嬌 公立醫療機構與患者自行協商解決醫患糾紛,經濟補償賠償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對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要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今天起,《合肥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對醫患糾紛經濟賠償額度作出限制,破除“大鬧大賠”、“小鬧小賠”的怪圈。
  意見稿對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能、醫患糾紛處置程序、經濟補償賠償等方面予以明確,要求設立市、縣(市)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要具有醫學、衛生管理或者法律等專業知識。醫調委自醫患雙方提出調解申請之日起的三十個工作日內調結,鑒定和責任評定期間除外。其調解不收取費用。
  因病歷資料保存問題,常常出現扯皮現象。意見稿要求,患者或者其近親屬需要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並加蓋證明印章。要求封存病歷資料或者現場實物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封存,並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病歷資料或者現場實物的,醫療機構應當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蓋章或者簽名後,各執一份。
  在經濟賠償方面,明確公立醫療機構與患者自行協商解決醫患糾紛,其經濟補償賠償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通過人民調解的存在爭議的醫患糾紛,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視情啟動專家咨詢程序,必要時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醫療損害鑒定。對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醫患糾紛,應當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醫療損害鑒定,明確責任。  (原標題:合肥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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