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4-01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郭蘇瑩 3月31日,廣東省家庭暴力防治條例研討會在省婦聯舉行。信息時報記者 康健 攝
  信息時報訊 (記者 郭蘇瑩 通訊員 王飆塵) 昨日,廣東省婦聯召開廣東省反家暴立法研討會,針對省婦聯、省法官協會等聯合起草的《廣東省家庭暴力防治條例》建議稿開展討論。記者獲悉,廣東省的反家暴立法已進入程序,《廣東省家庭暴力防治條例》今年將形成建議稿,爭取明年提交省人大。值得註意的是,建議稿初稿將非婚同居家暴首次列入適用範疇,同時細化損害賠償規定,家暴致離婚財產七成歸受害人。
  家暴投訴不斷上升,去年接受4187宗
  近日,揭陽市婦聯12338婦女熱線接到受害廖某福的求助電話,反映其姐姐廖某花被同居男友廖某明用刀砍傷的情況。據瞭解,廖某花是江西省贛州人,離婚後帶著與前夫的兩個女兒(年齡分別為10歲和8歲)與廖某明同居,兩人還育有一子,已經兩歲多。同居3年多來,廖某明一直對廖某花實施家庭暴力。今年3月20日,廖某花因為實在受不了廖某明長期的家庭暴力,提出分手。廖某明用菜刀將廖某花與其兩個女兒砍傷。
  廣東省婦聯信訪系統數據顯示,2012年共接到關於家暴問題投訴4102宗,占婚姻家庭類投訴的18.2%,2013年共接到關於家暴問題投訴4187宗,占婚姻家庭類投訴的18.21%,呈不斷上升趨勢。
  昨日,在廣東省婦聯召開的反家暴立法研討會上,據廣東省婦聯副主席徐春蓮介紹,廣東省的反家暴立法已進入程序,《廣東省家庭暴力防治條例》今年將形成建議稿,今年年底將提交省人大,加快廣東省反家暴立法進程。
  建議亮點
  擴大範圍:將非婚同居列入適用範疇
  據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部長楊世強介紹,此次立法建議,在參考婚姻法和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後,對家暴的定義和範疇進行定義,首次將非婚同居家暴列入法規適用範疇。
  記者獲悉,在《廣東省家庭暴力防治條例》建議稿第四條規定,家暴中界定所稱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員。而非婚同居或其他關係共同生活的,也適用該條例。這意味著,同居生活“家暴”也會被列入反家暴範疇。
  對此,楊世強表示,將非婚同居者或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員,視為家庭成員關係,是基於非婚同居者比較多的實際情況,“我們接觸到的很多案例表明,家庭暴力其實在很多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中存在,同居家暴也不少。”
  細化規定:強制心理輔導納入司法懲戒
  據悉,此次建議稿中,針對施暴者的懲戒,也有更細化的規定。
  其中,立法建議細化家暴損害賠償,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時,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應當根據家庭暴力對受害人權益的損害情節確定,分配給受害人的財產份額,應當不少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百分之七十。
  同時,在家暴投訴審理中,為疏導受害人,常常對其進行心理輔導。而今後,施暴人或可也將被強制接受心理輔導。楊世強表示,“我們接觸到的很多家暴投訴中,施暴者都有或多或少的心理缺陷,因此針對他們的強制心理輔導也被納入司法懲戒的立法建議中。”
  明確職責:政府應列支反家暴保障經費
  值得註意的是,此次立法建議稿中,對於各政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首次明確,不僅涉及司法、公安等部門,還對於教育、衛生等相關部門職責進行規定。
  在反家暴的政府主導方面,建議在政府的年度財政預算中列支反家暴保障經費,而對於家暴防護方面,則建議各級行政部門採取措施,增開初中小學防家暴課堂;有條件的幼兒園、學校應當指派老師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對遭受家暴的學生進行心理疏導。
  在立法建議條款中,首次對公安機關接處警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處警範圍。同時,條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家庭暴力行為予以立案,根據不同情況,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情節輕微的,應當及時調解,並對施暴人予以批評、訓誡,並出具《訓誡書》,以後可作為相關維權證據。
    (原標題:家暴致離婚財產應七成歸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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